被工厂的冲压机压伤后,工厂迫使吴|强以“陈|翔”这个名字登记入院治疗,以便获得工伤保险报销,吴|强几经反抗未果,在他申请劳动能力鉴别时出现了后患:由于他没办法出具我们的病历资料没办法进行鉴别。
吴|强无奈之下将工厂和医院双双告上法庭,近日,中山第二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正式生效:公司向吴|强赔偿交通费50元、误工费250元,而医院则应向吴|强提供办理劳动能力鉴别所需的病历资料和有关证明。
工伤住院被需要“改名”
去年7月,22岁的吴|强进入中山一公司任冲压工,但该公司没为其购买社会工伤保险。
去年9月1日,阿|强在该公司工作时被冲压机压伤左手,被该公司送到当地镇医院治疗,但为了获得社保报销,该公司需要他“改名”,在病人一栏填上该公司已经购买社保的一名职工“陈|翔”的名字。
今年5月,中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阿|强此次受伤为工伤,但因为吴|强没在某镇医院治疗期间的病历资料,现在没办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别。吴|强一再需要某镇医院将疾病证明书等病历资料上的“陈|翔”更改为其真实名字吴|强,遭到镇医院拒绝。
法院:“改名”住院侵犯名字权
今年6月,吴|强将公司和当地镇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侵害名字权赔偿金9000元,判令镇医院变更各种病历资料上的名字。
法院觉得,被告公司将吴|强以“陈|翔”名义送院治疗,已侵害吴|强的名字权。因此致使吴|强没办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别,吴|强需要该公司赔偿交通费50元、误工费250元,法院予以支持。但经某镇医院提醒后,吴|强却未需要更正,其需要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还断定,该镇医院应证明吴|强以“陈|翔”名义住院治疗的事实,以便吴|强进行劳动能力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