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内地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性质的企业在国内得到了蓬勃的进步,随着着企业的进步和雇佣规模的扩大,劳动争议发生的数目、规模也以更快的速度在增长。1、现阶段劳动争议的特征1.劳动争议数目大幅上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目前改革中利益关系的调整是引起劳动争议案件数目大幅上升的重要原因。
2.劳动争议以利益型争议为主。薪资、加班薪资、工伤保险等利益型争议占争议总数的70%以上,开除、除名、辞退等权利型争议所占比率降低。劳动者就业观念的变化与社会保障体系的日趋健全,致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承受能力增强。受市场经济利益驱动和等价交换、价值规律观念影响,劳动者把关注焦点集中在与个人利益密切有关的经济利益上。可以预见,以后利益型争议比重仍将呈上升趋势。
3.用人单位败诉率居高不下。从劳动争议案件处置结果来看,用人单位败诉案件是劳动者败诉案件的数倍,用人单位败诉率居高不下已是不争的事实。
4.劳动争议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薪资、保险、工伤、劳动合同、风险金、抚恤金、开除、除名、辞退等各种纠纷相互交叉,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叉,劳动法律与其它有关边缘法律相互交叉,法律与政策的交叉与劳动关系主体的多样化,使劳动争议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2、劳动争议缘由剖析
因为缺少对争议的防范和预警机制,尤其是现行劳动法律和有关政策法规尚很难应付企业改革及劳动关系变革中显现的错综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加之一些用人单位无视劳动法中对劳动者合法利益的强制性保护条约,以至劳动者倡导权益致使的各类争议频频发生。其次,作为遏制争议蔓延和激化的“第一道防线”即设立在企业层面的劳动争议调解规范,因工会组织的缺失而失去立足点,加之现行调解规范的法律适用程序缺少“刚性”,因此劳动争议的疏解便很多流向“裁、审”程序的单一信道。另外,还有以下几方面是什么原因: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一方面,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中要最大限度地削减生产本钱,提升收益水平,总是忽略了劳动者的有关劳动权益。其次,劳动者劳动的目的是追求个人福利的最大化,劳动者为了获得较高的劳动报酬和较好的福利待遇,不考虑用人单位的利益和能力。双方的利益差别所致使的相互不满进步到一定量,就会以劳动争议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说,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经济利益的差别或矛盾是致使劳动争议产生的根本缘由。
2.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对劳动法律、法规看重不够。如用人单位缺少劳动管理的部门和专业职员,一般均由财务职员或办公室职员兼管劳动管理工作,因为工作内容繁多而疏于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不熟知劳动用工和企业规章规范产生的程序和有关规定。由此导致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根据劳动用工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合同到期既不终止又不续签;合同到期未办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拟定的规章规范的内容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对规章规范的内容不知情;劳动管理不到位,部分用人单位虽然制定了各种规章规范,但并不根据规范实行。因为劳动管理不善,劳动关系不理顺,致使劳动争议的产生。
3.伴随市场经济体制的越来越健全,用人单位对人才流动的自我保护和防范不足。使得一些劳动者无视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不认真履行合同,擅自违约“跳槽”。尤其是技术骨干违约“跳槽”后,带走了顾客或技术等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导致了肯定的经济损失。这种类型的人才流动现象总是随着着各类劳动争议的很多发生。
4.伴随国内加入WTO,全球化市场经济体制的打造,国内与之相适应的劳动法律、法规却紧急滞后,增加了用人单位预防和处置劳动争议的困难程度。国内《劳动法》是1994年7月颁布的,很多条约已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和入世后的劳动关系有效调整,现有些劳动法律法规也基本上是根据旧有计划经济的需要,以着重保护极为稳定、终身制劳动合同关系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调整对象而拟定的,与今天已初步打造的市场经济的进步需要与国内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现实情况相比,难免出现法律规定与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实质需要有较大的差距和不足,使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很难依法调节,从而导致劳动争议很多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