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奸方法的详细解说
“婚外情”已成为中国夫妻感情的最大杀手。婚外性行为已成为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要紧原因,夫妻一方婚外性行为对另一方的情感伤害是显而易见的,势必会导致另一方的精神痛苦,有些甚至致使自杀。
既然一方有“婚外情”,在考虑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势必想要设法获得他们“不忠”、“有奸情”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因此,在各大城市,各种侦探机构、调查公司如雨后春笋应运而生。当事人抱着“捉奸取证”的心态,不忌方法、不惜本钱地来设法取证,那样,这类证据对于离婚果真那样要紧么花尽心思获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有哪些用途到底有多大呢
1、捉到了“奸”,肯定能得到精神赔偿吗
就现在法律规定与审判实践来看,即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可以势必得到法院精神赔偿的支持。为何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推行家庭暴力的;
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
依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或许会支持。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既然《婚姻法》46条仅规定四种状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约,法官就不可以随便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因此,既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也非常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2、一方捉到了“奸”,甚至鉴别孩子不是亲生,甚至另一方发现了非己的私自子,就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吗
捉到了“奸”,并不可以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同居”与“通奸”不是一个法律定义,同居需要二者在肯定的期限内有连续、稳定一同生活的事实,这个期限一般会被概念为三个月以上。而通奸行为,可以发生在一个小时内,时间上、方法上、方法上的大相径庭,决定捉到奸,也不可以证明同了居。
在很多人眼里,发现了配偶与第三者有了非己的孩子,就觉得他们之间有同居关系。这也是一种误解。有了孩子,只能证明两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不可以势必证明有同居的事实。发生N次性行为,也会会致使怀孕发生一次性行为,就可能致使怀孕,因此,配偶与第三者有私生子,不可以代表他们之间有“同居”行为,也不可以势必得到精神赔偿。
3、还有必要“捉奸”吗
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可以势必得到精神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没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缘由何在
第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建议》的规定,法院在处置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置案件。虽然这个“照顾”只不过“量的变化”,而不是“质有什么区别”,但仍然是有益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费取证本钱不高的状况下,证据,还是越多越好。
第二,从诉讼方案上考虑,假如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重压,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均衡状况,使我们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4、捉奸需要聘请“调查公司”吗
假如家庭财产较大,自己取证较为困难,或有所不便,聘请调查公司,或由律师出面调查取证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捉奸请调查公司还有另外一种状况,就是寻求心理的平衡。有的当事人不求在物质方面得到照顾,而是想要达到心理的平衡,向世人证明配偶的过错,与寻求精神内心的安慰。假如在经济条件允许的首要条件下,“捉奸”自然无可厚非,只不过所谓“捉奸的意义”因人而异罢了。
5、“捉奸”获得的证据肯定能到法院的认同吗
1、 自己家里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假如破门进入自己家里床边,举起摄像机“咔嚓”拍下床上时况,照片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
自己家里床上捉奸,行为不要过激,照片不要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
2、“其他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不是合法,值得商榷。假如在别人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反而或许会吃“侵权”官司。
究其缘由,由于“证据”有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获得方法要合法,不然,取证即便反映了事实真像,结果却不可以被法院使用。
3、在公园等公共场合取证的合法性问题。
虽然在大众公共场合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但不排除有的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假如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合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并且,一般觉得,这是行为人自己舍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绽上所述,得出如此的一个结论,假如做“坏事”,千万不要在自家,也最好不要在公共场合,不然,被偷拍、明拍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6、捉奸后,迫使过错方写下的“认罪书”财产分割内容是不是有效
对于“捉奸”人而言,捉奸的行为是早有筹备的。一旦捉奸成功,总是会借助环境优势迫使过错方签订一些类似“认罪书”之类的东西,并让过错方在早拟定好的财产分配策略上签字。对于这种协议的效力,因缺少“公平、自愿”的契约基本原则,法院认定的可能性不大。